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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用设备的96/98/EC指令进行修订的98/85/EC指令(EEA相关性文本)
发布时间:2010-07-23 08:54:14

  欧洲联盟委员会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

  考虑到欧洲联盟理事会1996年12月20日关于船用设备的96/98/EC指令,特别是其中第1和第2个“鉴于”;

  鉴于在欧洲联盟理事会96/98/EC指令中.包括1974年《SOLAS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和测试标准及其修改件自该指令通过之日起生效;

  鉴于《SOLAS公约》和其他国际公约的修改件以及新的试验标准自该指令通过之日起已生效或即将生效;

  鉴于上述文件已规定了关于装载在船上设备的新规则;

  鉴于欧洲联盟理事会96/98/EC指令应相应地进行修改;

  鉴于本指令规定的措施是根据经欧洲联盟委员会98/74/EC指令最新修订的理事会93/75/EC指令第12条建立的常设委员会;

  兹通过本指令:

  第1条 对欧洲联盟理事会96/98/EC指令特此修订如下:

  1 对第2条修订如下:

  (a)(c)被更改为:

  (c) “无线电通讯设备”是指1999年1月1日生效的1974年《SOLAS公约》第4章中所要求的设备,以及该公约的Ⅲ/6.2.1且条例所要求的救生船双向甚高频(VHF)无线电话机;

  (b)在(d)和(n)中,“本指令通过之日”被更改为“1999年1月1日”。

  2.附录A被更改为本指令附录的文本。

  第2条

  1.成员国最迟应于1999年4月30日前使实施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条款生效,并将情况立即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

  成员国通过这些条款时,条款中应含有本指令的编号,或在其正式公布时给出该指令的编号。如何给出本指令编号应由成员国做出决定。

  2.成员国应将其在本指令适用的领域所通过的国家法律条款通报欧洲联盟委员会。

  第3条

  本指令应在欧共体官方公报上发布后的第3天起生效。

  第4条

  本指令寄至各成员国。

  欧洲联盟委员会成员

  Neil KINNOCK

  1998年11月11日于布鲁塞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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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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